(2014)浦执行字第1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张丽燕与福建集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燕,福建集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210号申请执行人张丽燕,女,1984年4月13���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福建集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浦城县。法定代表人徐世庭,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丽燕与被执行人福建集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成飞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张 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