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法民初字第03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与唐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唐德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法民初字第03394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地址重庆市荣昌县昌州街道办事处海棠大道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7612918-9。负责人:陈为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友建,男,生于1981年4月17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该支行客户经理,一般代理。被告:唐德明,男,生于1956年4月29日,汉族,重庆市荣昌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诉被告唐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婧代理审判员 吉 勇人民陪审员 饶克利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兰国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