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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民一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从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从某某,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繁民一初字第01087号原告:从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汪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从某某诉被告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从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