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郾执字第00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广耀与朱天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郾执字第00330号朱天兴:你与刘广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郾民初字第003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你自接到本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