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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维清、王清翠、刘明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维清、王清翠、刘明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联社被执行人陈维清、王清翠、刘明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江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维清、王清翠、刘明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确切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白山仲裁委员会(2014)白山仲字第163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尹晓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丽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