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余新永与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余新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湛礼祺。委托代理人:贺国富,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艳冰,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新永,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美舟,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民三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国联创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怡代理审判员 李焕代理审判员 余盾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