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蕲春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寿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生,张贤木,张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李寿生。被执行人张贤木。被执行人张贤军。李寿生与张贤木、张贤军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蕲州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张贤木、张贤军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贤军之妻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贤军夫妻共同财产,储蓄于周小燕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蕲春县支行马畈营业所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卫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根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