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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蕲春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李寿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生,张贤木,张贤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李寿生。被执行人张贤木。被执行人张贤军。李寿生与张贤木、张贤军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蕲州民一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由于被执行人张贤木、张贤军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贤军之妻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贤军夫妻共同财产,储蓄于周小燕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蕲春县支行马畈营业所存款6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卫东审判员  张国全审判员  田 茂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根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