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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魏益林与周业林、沭阳万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益林,周业林,沭阳万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泰靖民初字第1242号原告魏益林,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周业林,男,1977年5月13日生,汉族。被告沭阳万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杭州路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住所地宿迁市黄河路2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益林与被告周业林、沭阳万邦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益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洪勤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