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4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榆林天诚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天诚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4347号原告榆林天诚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榆林天诚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杨某某、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榆林天诚柳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