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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宣民一初字第0341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宣民一初字第03419号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承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涛,宣城市宣州区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8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原告宣城市麦莎广场商贸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华贵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人民陪审员  徐成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