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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行终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王成彬与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二中行终字第00855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成彬,男,1921年5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美然,女,1927年2月21日出生。上诉人王成彬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行初字第00216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成彬称: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一直拒绝给王成彬办理退休改离休的手续,导致王成彬不能享受离休待遇,而且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于2005年6月14日做出丰卫信(2005)1号《关于丰台医院王成彬申请退休改离休问题的答复意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王成彬的合法权益,因此该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王成彬请求撤销一审行政裁定,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王成彬起诉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请求判令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局依法为王成彬办理退休改离休的手续。因王成彬所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王成彬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王成彬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印审 判 员  路平代理审判员  李琴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