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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项全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项全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551号罪犯项全德,男,196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浦城县人,初中文化。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1500元。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服刑。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浦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项全德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7月10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7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项全德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历年测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从事服装分包工种,能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累计获达标分2分。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缴纳罚金28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分,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项全德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7日至2014年8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