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士辉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士辉,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刘士辉,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三团乡九十三村九十四屯(现住大兴镇义和村)。委托代理人刘练,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三团乡九十三村九十四屯。委托代理人张伟,男,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58号。负责人刘昱辰,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振宇,男,汉族,公司职员,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南广街道东二条东委23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士辉诉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士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31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闫喜宝审 判 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鲁艳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