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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诉苏江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苏江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266号原告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小塘五星“猛凤岗”,主车间。法定代表人吴廷博。委托代理人陈家春,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江南,男,汉族,1972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汇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99.64元,财产保全费1750元,合共4249.6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余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