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刑初字第0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张春晓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晓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吴江刑初字第0394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春晓,务工。张春晓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7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6年10月3日释放;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5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0年8月23日释放。被告人张春晓现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10月20日被传唤)。2014年8月1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8月15日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4)8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晓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以被告人张春晓的犯罪行为及案外人杜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为防止刑事案件审理的过分迟延,本院决定先行对本案刑事部分进行了审理。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文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春晓伙同他人酒后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幸村麻花浜被害人王某经营的棋牌室,被告人张春晓无故将该棋牌室内电视机推倒损坏,造成损失人民币100元,又伙同他人采用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手段,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头部、面部,并致其受伤;后被告人张春晓又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农贸市场西门附近被害人孙某经营的“某某棋牌室”内,无故将该棋牌室内的五台自动麻将机掀翻损坏,造成损失人民币277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春晓已赔偿了“某某棋牌室”的损失,并取得“某某棋牌室”经营者的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春晓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春晓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春晓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张春晓伙同他人酒后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幸村麻花浜被害人王某经营的棋牌室,被告人张春晓无故将该棋牌室内电视机推倒损坏,造成损失人民币100元,又伙同他人采用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手段,无故殴打被害人王某头部、面部,并致其受伤;后被告人张春晓又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新农贸市场西门附近被害人孙某经营的“某某棋牌室”内,无故将该棋牌室内的五台自动麻将机掀翻损坏,造成损失人民币2773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春晓已赔偿了“某某棋牌室”的损失,并取得经营者的谅解;被告人张春晓另向本院预缴人民币10000元,作为对被害人王某的赔偿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春晓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20日中午其在震泽镇腾龙酒店喝满月酒,喝了大概有六两多酒,喝完之后其就和杜某、乔某一起到震泽镇火箭村去。到了火箭村之后,其看见别人卖鱼就上前摸了鱼,之后其就到旁边一个棋牌室去洗手,然后其就问老板呢,有一个个子不高、瘦瘦的男的说他是老板,后来其也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就把他们棋牌室里的一台放在桌子上的电视机推到地上去了。后来到了棋牌室外面,其和杜某就打那个老板,其不记得是谁先动手的,也不记得具体打了哪个位置,只记得其是用拳头打了老板的脸,杜某也是用拳头打了老板的脸,后来老板的鼻子流血了,其和杜某就跑掉了。其当时就是喝多了耍酒疯,控制不住自己。其和杜某跑掉之后就到震泽镇新农贸市场西门的棋牌室去找阿三,但是阿三不在,其就让老板娘泡了一杯茶,因为喝多了,茶杯就掉地上了,后来棋牌室的人就都走了,其不高兴他们看见其一来就走掉,于是在棋牌室里面吵了起来,其被其他人劝出去之后又跑到棋牌室里,把棋牌室里的麻将机都掀翻了。随后其和杜某坐在农贸市场西门的圆墩子上面,直到警察过来。其和棋牌室老板娘之间没有矛盾,只是因为喝多了,耍酒疯。其指认出吴江区震泽镇新幸村麻花浜王某棋牌室就是其推倒电视机以及和杜某殴打棋牌室老板的地方;指认出吴江区震泽镇新农贸市场西门北数第二家就是其掀翻麻将机的地方;并辨认出王某就是被其伙同杜某殴打的火箭棋牌室的老板。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20日下午2时40分多,一个叫春晓的河南人喝多了,在门口和一个卖鱼的争吵,春晓弄了一身鱼味就到其棋牌室里想要洗手,其就指了一下水池。春晓过去洗手。这时另一个叫小杜的河南人进了棋牌室问谁是老板,他第一次问其没有吱声,后来他又问一遍,又说这个棋牌室还想不想开了,当时其就回答说棋牌室是其的,并强调其有精神病的,春晓就把棋牌室里的电视机摔到地上,其当时也没有理他们就走出去了。但是春晓和小杜跟着其出来,春晓用拳头打在其头上、脸上,把其鼻子打伤了,小杜扇了其几巴掌,把其左耳打的耳膜穿孔了。后来有人报警了,春晓和小杜就跑了还扬言说明天还要来,之后民警出警,其就被送到医院了。其不认识春晓及小杜,与他们也没有矛盾。其辨认出张春晓就是春晓;杜某就是小杜。3、被害人孙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曾用名胡某某。2013年10月20日下午3点半左右,一个叫春晓的男的到其棋牌室里并要求其泡杯茶,其就倒了一杯茶水给他,他当时应该喝多了拿不稳茶杯,茶杯被他打翻了。棋牌室里面的其他人看到之后就陆续走掉了,然后春晓很大声的骂了一一声,然后把茶室里面的一个木头桌子掀翻了,有人见状就过来把春晓劝出去。之后其怕春晓再闹事就关了棋牌室的门,到茶室北面一个小超市里,打算在超市看着这个春晓。之后其就看到春晓用脚把玻璃门踹开,在里面掀棋牌室的麻将机。后来其听说民警过来之后把春晓带走了,之后其回到棋牌室里面,看到里面有五台麻将机被春晓掀翻之后弄坏了,其中有一台麻将机的台子和下面的支架之间断掉了,其他有四台是台板掉下来了,周围的外壳也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坏的五台机器都是从震泽镇老菜场那边的奥龙麻将机专卖店里买来的,其中有两台是去年买的,剩下三台是前年买的,购买价格都是1650元。棋牌室内没有人和春晓发生矛盾。其辨认出张春晓就是春晓。4、被害人万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和胡某某合开了某某棋牌室。2013年10月20日下午4时30分左右,胡某某打其电话说棋牌室被春晓砸掉了。其回到店里,看到六台麻将机被掀翻在地上,还有一扇门上的铝合金把手也被弄坏了。其同胡某某和春晓没有什么交往,也不存在纠纷。被弄坏的麻将机中有2台是去年购买的,还有四台是前年购买的,购买价格都是1650元。其辨认出张春晓就是春晓。5、证人杜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20日中午11点多,其和张春晓一起喝完酒,张春晓就叫乔某开着一辆轿车带着他们两个到了震泽镇火箭村,来到一家棋牌室门口,张春晓和门口卖鱼的吵了起来,其也没有管就进到棋牌室里面了,在里面其就问这里老板是谁,但是没有人搭理其。其就出了棋牌室。其出去之后,张春晓就进到棋牌室里面了,一会儿其也跟着进去了,进去之后其就看到张春晓在骂一个四五十岁的男的。但那个男的不怎么理张春晓,张春晓就生气了,将桌子上的一台电视机推到地上。棋牌室的人看到这个情况后都出去了,那个男的也出去了。其也跟着出去了,其估计刚才张春晓骂的那个男的就是棋牌室的老板,其找到那个男的问他刚才是什么意思,怎么其在棋牌室里面问谁是老板没人理。当时那个男的还是不理其,其也生气了,就用左手往那个男的右脸上打了一巴掌,其打了之后,张春晓也冲上来用拳头打他了,还用脚踢他。张春晓打他之后,其用左右手扇了对方两巴掌,对方鼻子流血了,其就拉着张春晓上车走了,走的时候,张春晓还在现场叫嚣明天还要来。后来乔振开车把其和张春晓带到了震泽镇新菜场其工作的恒亿投资公司。到了恒亿公司后,其看张春晓喝多了,就扶着他躺在公司的沙发上,其自己出去跟别人聊天了,过了大概十几分钟,其回来发现张春晓不在了。后来有个认识的朋友过来说张春晓在菜场棋牌室那边闹事了。其过去后看到张春晓坐在新菜场棋牌室门口的圆石墩子上嚷嚷。后来警察来将他带走了。其辨认出王某就是被其和张春晓打伤的那名四五十岁的男子;并指认出吴江区震泽镇新幸村王某开设的棋牌室门口就是其和张春晓将一名四五十岁男子打伤的地点。6、证人操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镇南路开了一家奥龙麻将机专卖店,平时出售和维修奥龙牌麻将机。某某棋牌室的麻将机都是从其这里购买的,一共购买了六台四座的电动自动麻将机,价格均是每台16**元。某某茶室一共损坏了五台麻将机,都是其负责维修的。其中二台已经完全不能用了,分别是在2012年9月份及2011年5月份购买的。另外三台是维修之后可以使用的,其中一台是2012年9月份购买的,外框和一个升降固定座坏了需要更换;还有一台是2011年5月份购买的,需要更换外框、一侧的电机机头;另外一台也是2011年5月份购买的,损坏比较严重,需要更换一套外框、一个电路板和一个机箱。一个外框的价格是200元每套,一侧电机机头的价格是60元每个,一个升降固定座的价格是50元每个,一个电路板的价格是260元,一个机箱的价格是70元。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损坏的五台奥龙麻将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773元,被损坏的彩色电视机价值人民币100元。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王某左耳部损伤(左耳鼓膜穿孔)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属人体轻伤;因无法确定左耳鼓膜穿孔是在伤后六周内还是六周后愈合,故无法按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鉴定。9、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张春晓已赔偿某某棋牌室的损失,被害人万某对被告人张春晓表示谅解。10、银行收款通知书、江苏省暂扣款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张春晓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预交了人民币10000元,作为赔偿被害人王某损失的预付款。本案另有自动麻将机及电视机照片,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晓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春晓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春晓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春晓在案发后赔偿了某某棋牌室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又向本院预交部分款项作为对被害人王某的赔偿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春晓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春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黎红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人民陪审员 冯祥英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