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涧法执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牛华民与洛阳水泥工程设计研究院所有权确认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涧法执字第461号洛阳水泥工程设计研究院:牛华民申请执行洛阳水泥工程设计研究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4日作出的(2014)涧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牛华民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向牛华民支付13061元。(2)位于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6号友谊苑802号(产权证号为:X3031**)、805(产权证号为:X3031**)的房屋归申请人所有。(3)负担执行费96元。开户银行:工行丽春支行户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特此通知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