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永冷民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卿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卿丽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初字第1143号原告永州市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458号。法定代表人姚小玲,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斌,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卿丽娜,女,200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州市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卿丽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州市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唐建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周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