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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贾桥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成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贾桥村村民委员会,杨成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枣庄市台儿庄区涧头集镇贾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贾桥村)。法定代表人李士民。被告杨成山。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桥村诉被告杨成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继文审 判 员  王海业人民陪审员  方志海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