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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执字第12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曹景芹与威海义欢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景芹,威海义欢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1216-1号申请执行人曹景芹(身份证号码3706321969********),女,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汪疃镇汪疃村***号。被执行人威海义欢工艺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龄补贴款21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不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3)威环民初字第5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