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赵红福减刑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红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刑执字第1031号罪犯赵红福,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于河南省遂平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网岭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岳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红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决���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网岭监狱因罪犯赵红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红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遵守劳动纪律,积极肯干,累计考核得分97.9分。该犯家庭困难,因病长期住院治疗。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红福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红福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26日至2014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健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刘卫国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