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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台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忠明与被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忠明,陕西医药控股集团生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何忠明,男,汉族,出生于1953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吴基庄。法定代表人李西乾,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忠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汉市劳仲案字第26号裁决书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陕西医药控股集团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给申请执行人何忠明补缴1998年8月22日至2013年8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8年8月22日至2004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由何忠明自行承担);(2)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何忠明与被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在养老经办处各自缴纳了2004年6月至2013年8月期间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交纳的费用,办理了养老保险。但对仲裁决书裁决由申请执行人何忠明自行承但1998年8月至2004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并加入养老保险,因不符合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养老经办处不予办理。申请执行人表示自己另行解决,申请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汉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汉市劳仲案字笫26号裁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医药控股集团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张汉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