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炳亮与被执行人陈源文、黄祖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炳亮,黄祖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申请执行人陈炳亮与被执行人陈源文、黄祖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陈炳亮,男,,汉族,农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陈源文,男,汉族,农民,住合浦县被执行人:黄祖智,女,汉族,农民,住合浦申请执行人陈炳亮与被执行人陈源文、黄祖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炳亮依据本院作出已生效的(2013)合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本案标的为109679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参与本院另案分配得款244769.95元,本院已将该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4)合执字第94号案予以结案。本次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执行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对本院(2013)合民初字第2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庆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