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宁商特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宁商特字第79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238号。代表人:周乾文。委托代理人:周雷,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科技工业园区兴海北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高松鹤(香港身份证件号码:R264762(0)),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宁波松鹤文具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葛静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