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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3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3262号原告李某,男,汉族,1968年9月9日生。被告郭某,女,汉族,1972年9月10日生。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冬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告2012年11月15日因患脑梗住院,2012年12月15日出院,生活不能自理,但被告却于2012年12月19日携家中的所有积蓄3万元离家出走,扔下原告不管不顾,导致原告病情又一次加重,再次住进了医院。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请求其回家,但其一直没有回来。故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郭某辩称:原、被告于2008年认识时双方都有家庭,当时只是普通朋友关系,但因为原告的前妻怀疑原被告的关系,而调查被告甚至给被告家人造成伤害,导致被告家庭破裂,原被告不得已才走到一起。可是原告前妻依然经常骚扰原被告的生活,而原告却偏向前妻。原被告婚内无任何积蓄,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家电,亦被原告母亲与妹妹拿走,其妹夫亦威胁要求我离开原告。被告整天处于惊恐之中,故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2012年11月原告因患脑梗住院治疗,同年12月,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至今。2013年3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过程中,双方一致认可没有共同财产、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登记审查表、2013下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由于被告郭某未到庭,故协议不成。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且双方已分居近两年,在2013年8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亦未能改善,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本院应准许双方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此款原告李某已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林冬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智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