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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公司与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公司,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415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王伟,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汪义忠,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307号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公司诉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国网浙江慈溪市供电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人民币111076.79元,尚需承担案件执行费15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41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凌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