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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区法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全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区法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宣化区春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永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全富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宣区民初字第40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全富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全富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53150元,负担执行费219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全富华银行存款15534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拍卖、变卖后偿付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占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