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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法执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赵青祥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青祥,李景林,赵青军,赵青生,吕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法执字第73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法定代表人杨伟,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岩,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赵青祥,男,195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李景林,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赵青军,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赵青生,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吕宏涛,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1)阿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赵青祥、李景林、赵青军、赵青生、吕宏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阿法执字第73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符合重新申请执行条件时,可另行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吉仲审判员  何玉欣审判员  孙 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