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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民五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忠、苏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民五初字第89号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32号。法定代表人高景文,系该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波,男,系该合作联社职员。委托代理人蔺若飞,男,系该信用社工作人员。被告王忠,男。被告苏焕林。委托代理人杜业文,男(系单位推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忠、苏焕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付鹏翀代理审判员  李 远人民陪审员  金一川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