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0069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张和平与张国红拖欠酒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平,张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692号申请执行人:张和平,男,1953年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红,男,1971年3月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人民法院(2002)定民一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国红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国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璜泾支行的存款221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