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刑执减字第1184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刘兆华抢劫罪,刘兆华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减字第1184号罪犯刘兆华,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作出(2009)青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兆华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2013年4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刘兆华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刘兆华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刘兆华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兆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兆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立宁审 判 员 杨保国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