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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民二终字第0108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邢建华与张登飞、刘益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登飞,邢建华,刘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二终字第01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登飞,张家口市怀安县柴沟堡镇吕家房村。委托代理人闫有晶,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建华。委托代理人张少军,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益。上诉人张登飞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秦树军审 判 员 周玉杰审 判 员 刘云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家瑞二〇��四年八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