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一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磊与程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程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1600号原告:王磊,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程蛟,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王磊与被告程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谢成明独任审判,于2014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磊、被告程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磊诉称:2012年3月23日,被告程蛟因经营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9000元,约定于2012年5月22日还款,然而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现要求判令被告程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程蛟辩称:借款事实,但现在服刑无力偿还。原告王磊为支持其诉请,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告的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拟证实双方借贷关系之事实。被告程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程蛟对原告王磊举证1、2均无异议,本院对其予以认定。综上,结合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3月23日,被告程蛟因经营周转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9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今借到,王磊人民币五万九千元整,¥59000.00元,事由‘经营周转,2012年5月22日还清’,具条人:程蛟,2012年3月23日”。之后,被告程蛟未按约定期限还款,致原告起诉来院。并查明:被告程蛟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正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被告程蛟因经营周转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9000元,约定按期限归还,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仍拖延未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即对原告王磊要求判令被告程蛟归还借款59000元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程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王磊借款人民币5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7.5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程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成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秀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