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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杨斐与郭泽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斐,郭泽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第931号原告杨斐,女,汉族,1975年6月4日出生。被告郭泽明,男,汉族,1972年6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斐诉被告郭泽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4年8月15日原告杨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篪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安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