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格民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全有与被告王国邦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有,王国邦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格民初字第728号原告张全有,男,1975年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吕鲜红,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邦,男,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全有与被告王国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全有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已支付原告5000元赔偿金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减半收取407元,由原告张全有承担。代理审判员 冯珍珍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