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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95-181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808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友谊书城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795-1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原审被告:深圳市友谊书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洪流。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害著作权纠纷系列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知民初字第624-6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系列案进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系列案为侵害著作权纠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自2008年1月1日起受理辖区范围内的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其中包括争议金额不满人民币200万元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系列案均系诉讼标的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且侵权行为地和原审被告深圳市友谊书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均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系列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