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4315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程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程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4315号原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鱼塘湾318号附3-1。组织机构代码20287401-3。法定代表人杨以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冬梅,该公司职工。被告程明英,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纬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