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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承刑初字第159号公诉机关承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承德县,2014年7月7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承德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承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承检刑诉(2014)第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国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初,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本村集体及村民杜某某的山林。同年10月份,该片山林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卖给本镇致富村张某(已死亡)。尔后,张某让张���某管理采伐该片山林。在采伐过程中,村民张某甲、杜某甲、杜某乙、刘某、王某某找到张某某,要把采伐本村集体及村民杜某某山林附近的张某甲等五户村民的零散树卖掉,经张某同意购买后,明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张某甲的五道洼子山坡、杜某甲的秋皮沟坟地、杜某乙的大蜜蜂沟阴坡、刘某的小南洼夹心梁、王某某的东山梁半山坡的油松树木采伐。后经鉴定:五道洼子山坡砍伐油松5.07立方米;秋皮沟坟地砍伐油松3.29立方米;小南洼夹心梁砍伐油松14.115立方米;大蜜蜂沟阴坡砍伐油松2.902立方米;东山梁半山坡砍伐油松2.22立方米;总蓄积27.597立方米。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承认,未作任何辩解。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被告人张某某购买本村集体���村民杜某某的山林。同年10月份,该片山林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卖给本镇致富村张某(已死亡)。尔后,张某让张某某管理采伐该片山林。在采伐过程中,村民张某甲、杜某甲、杜某乙、刘某、王某某找到张某某,要把采伐本村集体及村民杜某某山林附近的张某甲等五户村民的零散树卖掉,经张某同意购买后,被告人在明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将张某甲的五道洼子山坡、杜某甲的秋皮沟坟地、杜某乙的大蜜蜂沟阴坡、刘某的小南洼夹心梁、王某某的东山梁半山坡的油松树木采伐。后经鉴定:五道洼子山坡砍伐油松5.07立方米;秋皮沟坟地砍伐油松3.29立方米;小南洼夹心梁砍伐油松14.115立方米;大蜜蜂沟阴坡砍伐油松2.902立方米;东山梁半山坡砍伐油松2.22立方米;总蓄积27.597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07年的时候,将没有办理审批的山林砍伐的事实;2、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秋皮沟梁的油松山林是村集体所有,后按2:8利益分成承包给杜某某,又由杜某某卖给了被告人张某某的情况;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秋,张某雇其车给运木材,运费是张某给的,当时木材是在张某某家门前装的车,木材是在山神庙村砍的;4、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07年秋,张某在山神庙买的油松,当时是找张某某帮忙给砍伐的;5、证人刘甲、刘某、刘乙、杜某某、杜某甲的证言,证实卖山和被告人张某某砍伐山林的事实;6、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在2007年砍伐油松树时,被告人张某某雇其打丫子和摆拖的情况;7、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罗某某找其给被告人张某某干活,负责拖坡的情况;8、承德县林业规划勘察设计院出具的三沟镇山神庙村砍伐树木的技术鉴定,证实砍伐油松的总株数���237株,总蓄积27.597立方米;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砍伐现场情况;10、提取笔录及合同,证实提取杜某某《松树林》承包合同一份及其合同的内容的情况;11、证明一份,证实山神庙村的林权的情况;12、说明和统一发票一张,证实森林公安局对被告人张某某罚款壹万元的事实;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的自然情况;14、死亡证明,证实张某已死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所砍伐的树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仍帮助他人任意采伐林木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承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且系帮助他人砍伐树木,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考虑。本院为了维护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亦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贰万伍仟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玉杰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