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执字第13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增东与被执行人曲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增东,曲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州执字第1378-1号申请执行人:谢增东,男,1957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福华,男,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谢增东与被执行人曲福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谢增东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35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曲福华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曲福华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曲福华银行存款二千元正。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