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荥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吴树海与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树海,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荥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吴树海被执行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荥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禹海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