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363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腾昭荣与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昭荣,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区法民初字第05363号原告滕昭荣,男,汉族,1972年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99号。法定代表人徐弢,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昭荣与被告重庆康发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昭荣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昭荣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昭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滕昭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晓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