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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刑执释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李世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世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青刑执释字第838号罪犯李世良,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1日作出(2000)青刑初字第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世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6年1月减刑2年。2008年4月减刑1年。2011年10月减刑1年6个月。现已实际执行刑期十四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向本院提请对罪犯李世良假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中所述罪犯李世良的悔改表现,有罪犯李世良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世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已执行刑期十年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世良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高媛媛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文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