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刑初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赵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绍诸刑初字第841号公诉机关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农民。2013年3月22日因赌博被诸暨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4年3月25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转取保候审。诸暨市人民检察院���诸检刑诉(2014)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同日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7日至12月10日下午,何丰(另案处理)在诸暨市枫桥镇枫溪村青年街何某家、枫桥镇天洋路88号诸暨市黑鹰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二楼、枫桥镇杜黄新村新建807号居民房内,组织唐忠宝、屠迪勇、陈德意等几十人以扑克牌“二八杠”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计组织7场次,抽头获利2万余元。期间,宣继锋(已判决)负责拉客、联系杜黄新村的赌博地点等,获利2100元;骆周宾、柴华炳(均已判决)负责抽头,分别获利1800元、1200元;被告人赵某负责放哨,获利1000元。12月10日下午该赌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退赃150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人何某、陈某、魏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被告人赵某及同案犯宣继锋、骆周宾、陈光锋、骆楚权、柴华炳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聚众赌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退赃,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柳 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蓓蓓附页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的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