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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射耦民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徐汉江与辛广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汉江,辛广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耦民初字第0221号原告徐汉江,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汉祥。被告辛广余,个体户。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受理了原告徐汉江诉被告辛广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徐汉江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徐汉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徐汉江负担。审 判 长  孙 宇代理审判员  周文艳代理审判员  曹兆如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