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中法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河南第一工具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河南第一工具厂,河南开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中法执字第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被执行人河南第一工具厂。第三人河南开创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下称长城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第一工具厂金融不良债权追偿一案的过程中,第三人河南开创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开创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2011年9月23日由长城公司与开创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和2012年12月28日刊登在河南法制报上的双方债权转让暨催收联合公告复印件各一份。经审查,长城公司将对河南第一工具厂的债权转让给开创公司,签署有转让合同并在相应媒体上进行了公告通知。本院认为,以上债权的转让,债权人和受让人签署了转让合同并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债权转让合法有效。第三人开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河南开创置业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好审判员 余 洋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克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