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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乐民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初字第1629号原告:张某某,女,1982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陈某某,男,1979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提出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飞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向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