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6337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6337号原告卢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莲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14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0日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卢某。由于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迫于被告的无理吵闹,原告不得不离家出走,2011年7月原告离家出走后与被告一直分居至今,双方互不尽夫妻义务。2012年8月至今双方也曾在电话里多次协商离婚事宜。原、被告认识半月就办理结婚登记,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系草率结婚,且原、被告分居达三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卢某由原告抚养,不要被告给付抚养费,财产问题另案解决;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自愿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是2006年打工时认识的,是同事,2007年经人介绍结婚的时间虽然很短,但是之前二人已经认识,并非草率结婚。婚后二人没有共同财产只有共同债务,婚后不存在吵闹,也没有言语攻击过对方,只是买车之后,因为经济压力偶有口角。原告是因为儿子出生,为了赚钱养家才出门打工的,并不是离家出走,双方更没有协商离婚事宜。原、被告婚后3年才生育儿子卢某,证明夫妻关系一直很好,现在小孩还小,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1年6月8日生育儿子卢某。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提交的结婚证、银行交易凭证、户口本等书面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子,有一定感情基础,应当珍惜夫妻感情,耐心沟通,互相体谅和帮助。原告要求离婚应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卢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薛莲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