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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诸执字第17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赵璐璐与胡春燕、叶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璐璐,胡春燕,叶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诸执字第1703-1号申请执行人赵璐璐。被执行人胡春燕。被执行人叶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璐璐与被执行人胡春燕、叶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诸朱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执行员  高玉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