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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刑执字第1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郑榕发抢劫;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榕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南刑执字第1518号罪犯郑榕发,男,197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华安县人,高中文化。199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4日作出(1997)榕刑初字第1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郑榕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6日作出(1998)闽刑终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郑榕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5月1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7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43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2003)闽刑执字第50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6年6月15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73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于2008年10月31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154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1年1月24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17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又于2013年5月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75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4年7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榕发在考核期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参加政治学习,成绩均85分以上;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工,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因担任号长认真履职获得奖分1分。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2月至2014年5月共获达标分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奖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以及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榕发减去有期徒刑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03年8月27日日至2014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