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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孟超与周传锋、李晖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超,周传锋,李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215-1号申请执行人:孟超,居民。被执行人:周传锋,居民。被执行人:李晖,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聊东商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1日前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传锋的银行存款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亚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