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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睢民初字第01800号

裁判日期: 2014-08-1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朱友伟与庄阳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友伟,庄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睢民初字第01800号原告朱友伟,个体户。被告庄阳,余项不详。原告朱友伟与被告庄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友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友伟诉称:2008年8月7日,沈途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庄阳为其提供担保。后经原告催要,借款人沈途和被告庄阳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庄阳偿还借款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庄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7日案外人沈途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该款由被告庄阳提供担保,并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后经原告催要,沈途和被告庄阳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借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外人沈途向原告朱友伟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已生效,被告庄阳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庄阳与原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担保范围,保证人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庄阳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友伟担保款1万元;被告庄阳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沈途追偿。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庄阳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被告于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三日书记员  郭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上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第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